关于进口合同四篇
在人们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的社会,合同的用途越来越广泛,合同协调着人与人,人与事之间的关系。相信大家又在为写合同犯愁了吧,以下是小编整理的进口合同4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进口合同 篇1甲方:
地址:
Tel(电话)
Fax(传真)
乙方:
地址:
Tel(电话)
Fax(传真)
甲、乙双方愿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之规定签订本合同。乙方根据甲方的委托实施进口行为。双方同意共同遵守如下条款:
1.甲方自行与境外供货商确认进口货物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进口单价、产地、装箱情况、要求的交货期等所有内容。
2.乙方不承担甲方委托进口产品的质量风险和市场价格风险。若由于甲方未履约或未完全履约,而造成乙方未履约或未完全履约之责任完全由甲方承担。
3.甲方应保证提供的报关货物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进口单价、产地、装箱情况等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并符合归国家对(地区名称)小额商品市场管理的有关规定,否则,所引起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概由甲方负责。
4.甲方负责将货物的具体清单、价格和数量等资料在境外卖方发货期前5个工作日将订货通知单交乙方以便乙方办理货物进口的审批手续和进口报关的有关手续,以乙方的名义代甲方签订外贸合同。在执行进口合同过程中,随时向甲方通报有关情况并会同甲方及时处置。
5.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应首先根据上述法律及双方在签订合同时达成的基本原则协商解决。
6.本委托合同规定的代理手续费为货值的,不包括办理外贸合同项下仲裁、诉讼及外商破产事宜所需的任何费用,及码头、船务、商检、仓储、运输等其他费用。
7.乙方代理甲方从进口()一批。数量()吨,价值()美元。
8.争议的解决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实施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本合同签章生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址:地址: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年____月____日
进口合同 篇2合同编号:____
合同签订地点:
合同签订日期:___
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邮编: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传真:______
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邮编: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传真:______
最终用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邮编: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传真:______
最终用户_____________委托并授权买方按照下述条件签订并执行本合同。本合同项下买方的实体权利和义务由最终用户享有并承担。
1编号 商品品名与规格 单位 数量 单价 总计
总价:
2 原产国与制造者:
3 包装:装在适于长途包裹邮寄/空运的坚固木箱或纸板箱内,能适应气候变化,并采取抗潮、抗震、防锈、防腐蚀及防止其他损坏的必要保护措施。
卖方负责由于包装不良以及在包装方面因卖方采取了不当的或不良的保护措施造成的任何商品损坏或丢失时,卖方应按合同规定负责修理、更换或赔偿。
卖方使用的木质包装应当由输出国家或地区政府植物检疫机构认可的企业按照国际植物保护公约(以下简称IPPC)的要求进行除害处理,并在木质包装显著位置(至少应在相对的两面) 加施清晰易辨、永久且不能移动的IPPC专用标识(标识避免使用红色或橙色)。除害处理方法和专用标识应当符合中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检疫除害处理方法和专用标识的规定。如果经中国当地检疫机构检疫发现木质包装无标识、标识不符合要求或截获活的有害生物的,卖方应承担在卸货港对木质包装实施除害处理、销毁处理或作退运处理所发生的所有费用,并赔偿买方因此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为使买方及时办理清关手续,在使用木质包装的情况下卖方应提交包含以下内容的书面声明:(1)确认所用木质包装已由输出国家/地区政府植物检疫机构认可的企业按照IPPC的要求进行除害处理并已加施IPPC专用标识;(2)指明所用木质包装加施的IPPC专用标识上的国家编码号、输出国家或地方官方植物检疫机构批准的木质包装生产企业编号和除害处理方法;如果买方同意使用非木质包装,卖方应出具未使用木质包装的声明。
如果合同货物根据中国法律规定应获得中国强制认证(CCC),则卖方应自费根据本合同规定获得合同设备的CCC认证证书,对获得认证的合同设备加施CCC认证标志,并根据本合同规定向买方提供CCC认证证书复印件。如果卖方未能及时提供前述CCC认证证书,由此在卸货港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仓储费用、滞期费及滞箱费,均应由卖方承担。
包装箱内应装入一整套产品的操作手册和使用说明。
4 唛头:卖方须以不褪色的油漆在每一个包装箱表面写上合同号、目的地机场、收货人、包装箱号、毛重、净重、尺寸和下列语句“勿使受潮”、“小心轻放”、“此端向上”等及
唛头:____________
5 装运时间:
6 装运港:
7 目的港:
8 保险: FCA或CPT条件下,由买方投保;CIP条件下,由卖方投保。
9 支付: 可采用如下(A)、(B)或(C)方式:
(A)在开立信用证的情况下
买方在接到本合同第11条所规定的由卖方发出的交货通知后,应在交货日前二十天到二十五天,通过买方银行开立以卖方为抬头的,等于装运货物全部金额的不可撤销信用证。该信用证凭向开证行提示100%发票金额的卖方即期汇票及本合同第10条所规定的装运单证付款,开证行将根据提交的上述汇票和单据(以电汇或信汇方式)支付货款。信用证有效期至装运后第十五天。
(B)在托收的情况下
货物装运后7天内,卖方通过卖方银行提交即期 ……此处隐藏892个字……书内应列入根据合同规定的标准按货号进行化学成分、机械性能及其他各种试验的实际试验结果。数量/重量证明书应按货号列明重量。
单证 份数
寄送A B C D E F
送交方议付银行3 4 3 1
送交议付银行(副本)
空邮目的岸外运公司(副本)
进口合同 篇4合同号:
签约日期:
签约地点:
卖方:买方:
地址:地址: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电传:电传:
双方同意按照下列条款由卖方出售,买方购进下列货物:
1.货物名称、规格:
2.数量:
@@3.单价:
4.总值:
(上述2、3、4条合计)
5.交货条件:
fob/cfr/cif,____,____。
除非另有规定,“cfr”和“cif”均应依照国际商会制定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1990》办理。
6.原产地国别:
7.包装及标准:
货物应具有防潮、防锈蚀、防震并适合于远洋运输的包装,由于货物包装不良而造成的货物残损、灭失应由卖方负责。卖方应在每个包装箱上用不褪色的颜色标明尺码、包装箱号码、毛重、净重及“此端向上”、“防潮”、“小心轻放”等标记。
8.唛头:@@
9.装运期:
10.装运港:
11.目的港:
12.保险:
当交货条件为fob或cfr时,应由买方负责投保;
当交货条件为cif时,应由卖方按发票金额110%投保____险;附加险:____。
13.支付条款:
13.1信用证(l/c)支付
买方应在装运期前____日,向中国银行申请以电传/电信方式开立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议付信用证。信用证应在装船完毕后____日内在受益人所在地到期。
13.2托收(d/p或d/a)支付
货物发运后,卖方出具以买方为付款人的付款跟单汇票,按即期付款交单(d/p)方式,通过卖方银行及____银行向买方转交单证,换取货物。
货物发运后,卖方出具以买方为付款人的承兑跟单汇票,汇付款期限为____后____日,按即期承兑交单(d/a____日)方式,通过卖方银行及____银行,经买方承兑后,向买方转交单证,买方按汇票期限到期支付货款。
13.3汇付(t/t或m/t)
买方在收到卖方依本合同第14条规定提交的海运单据后七日内,以电汇/信汇方式支付货款。
14.单证:
卖方应向议付银行提交下列单证:
(a)标明通知收货人/受货代理人的全套清洁的、已装船的、空白抬头、空白背书并注明运费已付/到付的海运提单。
(b)商业发票____份;
(c)在cif条件下的保险单/保险凭证____份;
(d)品质证明书;
(e)装箱单/重量单/数量一式____份;
(f)原产地证明书;
(g)发货通知书。
15.装运条件:
15.1在cif和cfr条件下,卖方应在装运前十天以电报或传真将船名、国籍和船龄通知买方。经买方确认后卖方才可装运,买方应在接到通知后五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否则即视为已被确认。
15.2在fob条件下,由买方负责按照合同规定的交货日期洽定舱位。卖方应在合同规定的装船期前____日将合同号、货物名称、数量、金额、箱数、总重量、总体积及货物在装运港备妥待运的日期以电传/传真通知买方。买方应在装船期前十日通知卖方船运船只或者到达日期,以便卖方安排装运。如果有必要改变装运船只或者其到达日期,买方或其运输代理应及时通知卖方。如果船只不能在买方通知的船期后____日内到达装运港,买方应承担从第____日起发生的货物仓储保管费用。
如果买方船只按时到达装运港,而卖方不能按规定的时间备妥货物以待装船,则由此而产生的空舱费及滞期费应由卖方负担。
15.3在fob、cfr和cif条件下,卖方在货物装船完毕后应立即以电传/传真向买方及买方指定的代理人发出装船通知。装船通知应包括合同号、货物名称、数量、净重、毛重、包装尺码、发票金额、提单号码、启航期和预计到达的目的港的日期。如货物系危险品或易燃品,也应注明危规号。
15.4在运载船只启航之后____个工作日内,卖方应将本合同第14条中列举的单证的副本(各一份)航空邮寄给买方。
15.5可以/不得转船。
15.6可以/不得分运。
15.7卖方有权在____%数量内溢装或短装。
16.检验和索赔条款:
16.1在货物运抵最终目的地的港后,买方有权向货物检验机构申请对货物进行检验。检验机构为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进出口商品检验局。
16.2买方在货物到达最终目的地目的港卸货完毕之日起90日内,如发现货物之质量、规格、数量、重量、包装、安全或卫生条件与合同规定的不符,应在上述期限内向卖方发出索赔通知,并凭借上款规定的检验机构所发具的检验证书向卖方索赔。除由保险公司或航运公司应承担的责任外,卖方须就该索赔要求进行赔偿。
16.3卖方应在收到于上述期限内由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以及索赔要求之后15日内回复买方。
16.4买方有权就第16条和第17条所述货物缺陷所造成的损失向卖方要求索赔。
17.品质保证:
卖方保证其所提供的全部货物均符合本合同的规定,并且是全新和未使用过的。货物的质量保证期为自货物到达目的地之日目的港卸货完毕之日起12个月。在质量保证期内,凡因设计、制造工艺和所有材料而产生的缺陷,卖方应自负费用进行修理或更换货物或部件。
18.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对由于下列原因而导致不能或暂时不能履行全部或部分合同义务的,不负责任:水灾、火灾、地震、干旱、战争或其他任何在签约时卖方不能预料、无法控制且不能避免和克服的事件。但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尽快地将所发生的事件通知对方,并应在事件发生后15天内将有关机构出具的不可抗力事件的证明寄交对方。如果不可抗力事件之影响超过120天,双方应协商合同继续履行或终止履行的事宜。
19.仲裁:
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仍不能解决争议,则应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北京),依据其仲裁规则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拘束力。仲裁费应由败诉一方承担,但仲裁委员会另有裁定的除外。在仲裁期间,除仲裁部分之外的其他合同条款应继续履行。
20.特殊条款:
本合同由双方代表签字后生效,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卖方: 买方:
授权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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